性侵犯稱「不知道被誰告」申請釋憲 大法官:被害人可不用出庭

2002年一名曾姓男子性侵15歲少女後「丟包」,他1年10個月後再犯,才被檢警比對DNA揪出來,法院依強制性交罪,判他3年10個月有期徒刑定讞。但曾姓男子主張,少女沒有到法庭受詰問,「搞不清楚被誰告」,認為防禦權受到侵害,因而聲請釋憲,大法官對於性侵害被害人可不用出庭,宣告合憲。

回顧2002年,被害少女遭擄走套頭性侵,內褲上採集到不明男子的DNA,但未比對出嫌犯。過1年10個月後,警方偵辦曾姓男子白嫖15歲少女案,發現兩案DNA一樣,全案破案。被害少女出現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收到傳票情緒失控,把自己關在廁所拒絕出庭,法官審判採用她的警詢筆錄與DNA證據。不過,曾姓男子不滿,他從頭到尾沒看到少女出庭,不知道被誰告,無法行使對質詰問權,防禦權遭到侵害,因而聲請釋憲。曾姓男子2012年發監,2016年假釋出獄。

大法官今年2月4日開說明會聽取意見後,做出第789號解釋。認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第一項規定,若被害人因性侵害致身心創傷無法陳述,在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的陳述,具有可信特別狀況時,且為證明犯罪事實是否存在而有必要,得為證據。此規定旨在兼顧發現性侵害案件真實、有效保護被害人的目的,是訴訟上採為證據的例外、最後手段,相關解釋、適用應該「從嚴」。

大法官認為,法院為了避免被告訴訟上防禦權蒙受潛在不利益,基於憲法公平審判原則,應該採取有效的補償措施,適當平衡被告無法詰問被害人的防禦權損失,包括在調查證據強化被告對其他證人的對質、詰問;在證據評價上,法院也不得以被害人警詢陳述,作為被告有罪判決的唯一、主要證據,應有其他確實的補強證據,支持警尋陳述的真實性。(江呈亨/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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