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大法官宣示解釋文:通姦確定除罪

釋字791號解釋文
(一)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對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554號解釋,應予變更。

(二)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但刑法第239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有違,且因刑法第239條規定,業經本解釋宣告違憲失效,而失所依附,故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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