緬甸華裔男縱火釀九死五傷 三度判死又被撤銷

緬甸華裔男子李國輝三年前在出租公寓縱火,釀九死五傷慘劇,台北市警員王志偉也因此葬身火窟。李國輝一、二審皆被判處死刑,今年三月底更一審仍判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但最高法院昨二度撤銷死刑判決,發回更審。

李國輝(五十二歲)來台廿年,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與胡姓死者共同承租在新北市407室,因認居住在408室之陳永華及非住戶之蘇福盛等人合作以「藍牙」播放對他取笑、挑釁、責怪、侮辱的聲音,及感覺聽到陳永華與蘇福盛在電話中談論要傷害他的事情。且與胡姓室友因施用毒品等細故時生爭吵,認胡姓室友持刀要脅欲將他殺害。

在不滿情緒及報復心切下,106 年11月22日凌晨,李國輝持空保特瓶購買汽油,並將之藏在3至4樓之房屋室內梯平台放置雜物的塑膠箱內,至同日20時32分許,自覺聽到有人辱罵、開玩笑等聲音,心生不悅,就取出前述裝有汽油的保特瓶縱火。火勢迅速延燒、竄升,因而致胡姓室友等9人死亡,陳永華等5人及時逃生而倖免於難。

新北地院一審法官認為被告對於外界事物之認知、感受、反應、肢體運作協調能力及對法律規範之理解,均核與正常人無異。甚至還知縱火後要變裝,以逃避追緝,實比一般人更為深慮,其應負完全之刑事責任。

一審法官認為被告犯行,其犯罪手段、情節、所生損害、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均顯示其惡性重大至極,已無從寬恕,而達應與社會永久隔離之程度,爰量處死刑,並依刑法第37條第1項規定,併予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高院二審判決李國輝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二審法官認為李國輝毫無同理心,即便教化,恐怕只能收表面順服之效。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更一審今年三月卅一日第三度判李國輝死刑,但最高法院昨二度撤銷死刑判決。

網友們表示,「對這些惡魔寬容,就是對其他善良百姓殘忍!」、「台灣的法官果然沒讓殺人兇手失望」、「縱火犯,活著離開火場就該死刑了。」、「台灣亂象,被害者死就死了,加害者的人權比誰都高,荒天下之大稽。」、「果然是熟悉的司法,不意外!」(劉奕/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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