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向觀點:人民若不為媒體撤照做聲,未來就沒有為人民做聲的媒體

電視台可能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撤照的傳聞甚消塵上。有網路人士以17萬網友按讚支持撤照為由,要求政府執行;也有政治人物在網路上號召人民,電視台審照時到NCC前捍衛新聞自由。

刑法於民國24年頒布時,第100條規定,「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前項之預備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然而條文中「意圖」、「著手實行」,以現今法學觀之,都是空白授權。在所謂「威權時期」,政治異議人士以刑法100條是為白色恐怖行使的基礎,於是1986年第一個真正的反對黨成立後,廢除刑法100條遂成為其主要抗議訴求,1988年甚至曾經意圖在國慶閱兵時攔路蛋洗閱兵部隊。據說當時參與閱兵的木蘭村是這些異議人士的首要目標,因此女軍官們還在皮包裡面放著濕手帕,萬一被蛋洗時可以拿出來擦拭。

民國七十年代末期,臺灣民主剛剛啟蒙,為了爭取民主,異議人士幾乎每個月佔據台北市中樞主要道路,甚至還曾攔下鐵路自強號列車,為的是癱瘓台北市,讓政府無法運作。以致於執政當局被迫接連解除黨禁、報禁,緊接著野百合學運,廢除萬年國會,第四台於民國八十年代初期開始大鳴大放。臺灣民主自由的濫觴是在付出如此龐大的社會成本下開啟,也才有執政者驕傲的「百分百言論自由」。

如此時移事往中,中華民國逐漸走出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同道路。若說兩條路最大的不同,是中華民國自認乃「民主、自由」國度,而其基本原則便為法治。在此之下一切依法行政,所有人在法治之下以一致的標準為國家法律保護。此意謂著:對國家機器而言,無法律許可,不得以政府力量介入人民生活;對人民而言,無法律不許,人民可以排除政府介入生活。

在此前提下,我們要問,電視台設立與撤照的法律依據,是否每一家都一致?NCC要求面臨審照的電視台最大股東於今(10/21)至NCC說明,是否依法有據?政府機關有無法律可供背書,要求指定電視台的管理階層該由何人擔任?若說面臨審照的電視台,多年來遭政府行政處罰其廣告新聞化等違規多次,但法律有無明文規定,違法多少次可做為政府要求撤照的依據?諸如以上的問題,如果答案是明確,政府確實依法行政,臺灣人民便可以自豪地說,在言論自由市場上,中華民國可稱得上是一個自由民主國家;若非如此,人民可以任由網路人士、政治人物依照按讚、示威人數,要求政府做為電視台撤、准照標準;可以任由領取公帑的政府官員在無法律依據下公審電台大股東;可以讓三家言論傾向宣揚執政黨、監督在野黨的電視台四年內拿下113億政府標案,人民如何可以相信,政府不是拿公帑餋養媒體在先、以撤照拔除異議言論在後?當年刑法100條供執政者行控制言論之精神,其變體是否依然存在,只是對象不同罷了?

其實,一個國家是否民主,是看人民對於政府控制言論的反應。美國之所以為民主大國,不是強勢美金、船堅炮利,而是美國總統知道,再怎麼討厭CNN有線新聞、紐約時報,當他意圖對反對媒體下手,其人民形成的後座力,會是促成他下台的最大動能。

當臺灣政府意圖對反對媒體下手,人民若不做聲,等到政府對人民下手,就沒有媒體為人民做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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