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犯強制治療「侵害人權」違憲?大法官31日宣告釋憲結果

性侵犯強制治療引發違憲爭議,大法官受理盧姓、曾姓、常姓3名性侵犯與法官張淵森、潘韋丞聲請釋憲。大法官在11月3日召開言詞辯論庭後表示,將訂為本月31日下午4時宣示解釋。

其中1名聲請人盧姓男子,多年前犯下3次乘機猥褻罪,此案與其他犯行合併入監服刑3年5月;但在刑期結束後被認為「有再犯性侵高風險」,又被裁定進入培德醫院接受強制治療,長達9年之久。盧男質疑《刑法》以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未設定治療期限違反比例原則,因此與另2名性侵犯聲請釋憲。

聲請人主張《刑法》第91條之1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第3項,未規定強制治療最長期限,以及也未讓法院介入審查是否繼續強制治療,已違反《憲法》第8條對人身自由的保障、以及第23條的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聲請釋憲的法官張淵森在言詞辯論庭上表示,大家都知道性侵犯有再犯的風險,但「無限期」的強制治療,性侵犯可能在獄中老死終生。他舉例有遛鳥俠被判刑7個月卻強制治療4年,違反比例原則,認為強制治療有上限;再者,目前法律規定只有檢察官能夠聲請停止治療,未能保障治療者權利,違反法律程序原則。

法務部則反駁聲請人提出的質疑,提到每年在進行評估時都可以提出抗告。如果法院在裁定前不詢問當事人意見,卻說對當事人的程序保障不足,這是法院造成的問題。況且,一直提到加害者的人權,那受害者的權利又有誰來保障?以保安處分拘束加害人不造成更多傷害,是國家的責任。

衛福部則認為,美國也同樣在監所機關進行治療,怎麼就沒有成效不佳的問題;甚至建議可立法運用化學去勢來降低性侵才是有效方法。

法務部次長蔡碧仲則表示,目前高再犯危險者強制治療的人數沒有很多,數據顯示9,000多名判決的性侵犯中,僅有158人被裁定強制治療,審查非常嚴謹。他指出,強制治療是技術上的問題,若法官需要保留修《刑法》就好。強制治療規定是保安處分的一種,強調「必須確定性侵犯不會傷害別人才放出去,這是國家的責任。」蔡碧仲憂心,如果相關規定違憲,那治療中的50幾名放出去,進入社會後誰又要負責?

精神科專科醫師、兼任副教授楊聰財在投書《蘋果日報》時表示,聲請停止治療的權利在檢察官手中,若檢察官未聲請,性侵犯就會被一直關下去,此部份可能違憲。不過這部份可仿效德國,條文修正為檢察官定期向法院聲請強制治療,若未聲請視同停止治療。不過至於「治療無期限」的規定,全世界的憲法未宣告違憲,可能會維持。

楊聰明指出,既然談到人權就應該連同受害者一起考慮進去,應該首先要問,為何這麼多專家不放心讓性侵犯回到社區呢?他相信「刑後強制治療」絕非無地放矢,絕對無法以「違憲」2字抹煞各界專業菁英的努力與共識的建立。法律的架構,在維護在大多數善良百姓的重要性高於少數的病犯才是。而這些病犯在沒有病識感下進行強制的行為改變,若將隔離的單位縱虎歸山,恐怕只會製造更多社會麻煩。(艾以琳/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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