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合法化舖路?釋字第790號解釋大法官認定:自宅種大麻犯罪情節輕微

民主黨拜登即將在明年1月入主白宮,各界推測在自由派政府日益壯大下,未來4年任期內在聯邦層面實現大麻全面合法化,兌現選前承諾,是否意味台灣政府是否也會跟進?在生命及醫學倫理領域多有研究的陳尚仁博士在《風向新聞》「現講獻瑩」節目中表示,今年3/20大法官針對大麻做出的釋憲790號解釋,就可看出端倪。

陳尚仁指出,今年3/20日大法官針對2018年至2019年的4件申請釋憲案,合併做出釋憲790號解釋,這4案剛好都在討論同個議題,因此大法官到今年一起做出解釋。陳尚仁舉出其中1名申請者的案例,他表示,這名申請者黃先生聲稱在自宅種了大麻最後被法院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2條第2項判處有期徒刑5年,因為當事者不服才申請了釋憲。

法官根據《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做出適當判決,但在釋憲書中,5位大法官一致認為申請者「違法情節輕微、顯可憫恕」。

陳尚仁說,大法官把重點放在「自己栽種大麻、自己食用」的行為不算嚴重,但卻忽略了當事者製毒的事實。在上述法條中,並沒有把種大麻的目的做為判決的考量,而是種大麻本身就是違法行為。他質疑,買毒回家吸食犯法,自己在家中製毒吸食就不嚴重,難道不是雙重標準嗎?

更令人匪夷所思的部份是,大法官「指示」法院可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最低刑度仍達2年6月之有期徒刑,這樣的判法甚至比《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0條規定「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還要低(大麻在台灣列為二級毒品)。

有趣的是,無論是大法官指示法院「該怎麼判刑」,又或者是要求立法院「在1年期限內修法」,若未修正未來法院可依照該釋憲書減輕刑期1/2。曾獻瑩對此表示,種種干預立法權的舉動,讓外界質疑司法院似乎是否有越權之嫌。

事實上,這已經不是司法院第一次對立法院「下指導棋」的動作。文化大學政治研究所教授楊泰順投書《觀策站》的《同婚釋憲案:大法官扮演上帝角色?》文中表示,2017年的同婚釋憲案釋字第748號解釋文中,大法官宣布《民法》因排除同性婚姻違憲後,便「指示了」有關機關必須在2年內完成法律制定或修正,讓人不禁對司法擴權感到毛骨悚然。

《聯合報》民意論壇一文《立法怠惰還是司法越權?》作者蕭白雪也提到,今年大法官「不令人意外」地再次對通姦除罪化做出釋字第791號解釋,如法泡製地宣告「通姦罪違憲」的同時,也做出對《刑法》可單獨對配偶撤告的條文,做出「立即失效」的解釋。

對此,曾獻瑩表示,從歷史軌跡可看出,大法官引導立法,甚至出現司法造法的情況,只要大法官一聲令下,行政或立法部門都只能配合。司法權是否過度擴張甚至淪為政治所用,是最讓人民憂心的地方。

曾獻瑩認為,從釋字第790號解釋看出,大法官認為栽種大麻的違法情節不算嚴重,把原先的5年刑期減到2年6個月,這個訊號是似乎是在告訴社會大眾持有毒品的刑責未來可能會往較輕的方向走,「無論是大法官抑或是民間團體,都推出大麻除罪化的概念,這都是和我們年輕下一代息息相關的問題,很值得我們持續觀察。」(艾以琳/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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