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後強制治療剝奪人身自由違憲 楊聰財:要連同受害者人權一同考慮進去

性侵犯強制治療釋憲案,大法官即將在明(31日)下午4時做出是否違憲的解釋。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之性侵害加害人評估小組委員會擔任多年委員、同時也是精神科醫生楊聰財,30日在《風向新聞》節目「現講獻瑩」,以實務觀點採討性犯罪者的刑後治療是否有限制人身自由的違憲疑慮。

這起釋憲案的聲請人盧先生,他因犯下多起乘機猥褻罪與其他罪行合併入監服刑3年5個月,在刑期結束後被評估為「再犯性侵高風險」,裁定進入培德醫院接受強制治療長達9年之久。他認為質疑《刑法》以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未設定治療期限違反比例原則,與另2名性侵犯共同聲請釋憲。大法官在本月2日宣布,將在31日作成解釋。

刑後治療的重要性為何,楊聰財表示,在《刑法》第16章「妨害性自主罪」中也有相當多的個案,比如說強暴犯、權勢性交、及對未滿16歲以下兒童進行性侵的戀童病犯等,在針對這些個案也有訂定《性侵害加害人處遇辦法》,引進了美國佛蒙特州(Vermont State)世界先進的性罪犯處遇方案。

這個方案的概念原型是,若將性侵犯以刑罰懲戒方式處理,再犯機率會更高,一定要用「病犯」的概念來處理,目的就是預防再犯。楊聰財解釋:「也就是不把性侵犯當一般罪犯看待,而是帶有治療性質來處置。」這些病犯的治療時間不是只有在獄中,而是服滿刑期出獄後,也要在社區內接受最短3個月、最長4年的社區處遇治療。

在社區處遇治療3個月後,會先進行1次是否有再犯可能的評估,再決定是否要進入「進階治療」;期間內也會定期評估當事者的治療成效以及再犯風險有無降低。楊聰財說:「針對性侵犯的治療辦法及動態評估,我認為台灣算是很先進的。」。

不過就目前備受爭議的「刑後治療」是指,有些病犯即便接受了4年的社區處遇治療,最後仍被治療師及觀護人等7人以上評估再犯風險高。例如「摩擦症患者」就屬於低危險高再犯的族群,這類「強制觸摸罪」的病犯被歸類為難治癒個案中,若留在社區內會造成困擾,因此評估後要到隔絕社會之外的相當處所接受「刑後強制治療」,直到再犯風險明顯降低才會放回社區,以避免有更多受害人出現。

這也是聲請者盧先生目前的處境,因為被評估有再犯可能繼續接受治療;但他認為接受無期限治療已剝奪人身自由而提出釋憲。

對此,楊聰財推測大法官可能會以「加害者也有人權」為中心來做出解釋。但他強調,若談論加害者的人權,那就應該連同受害者的人權一起考慮進去,目前估計還有60幾名的性犯罪者在接受治療,一旦宣告違憲,那是否會立即全部釋放返回社區,「這樣多數民眾的人權又有誰來保障?」他認為,讓沒有病識感的病犯若放回社區,如同縱虎歸山,只會製造更多社會麻煩及人民的恐慌。(艾以琳/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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