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生理分不清? 判決竟可讓「帶把」生理男入女廁?

台灣少子化問題日益嚴重,新冠疫情爆發後,出生人口更少,尤其今年已連續五個月「生不如死」,死亡人數超過新生兒數,社會各界及政府單位提出的解方,大抵是補助育兒津貼、社會住宅……,多是表面上的問題,柯P市長直指核心的問題,年輕人不婚或太晚婚。

有幸身為有一個念大學女兒的媽媽,對於時下年輕人不願意生小孩,除了經濟上的考量外,筆者更深切感受到,社會紛亂和讓人無所適從的價值崩壞,是另個對「為人父母」或對養育下一代的人生大事,毫無盼望的實底。

這幾年來的性開放、少女產子在馬桶等社會問題或新聞事件,雖然都讓身為媽媽的我膽戰心驚,但還可以「置身事外」。例如長庚大學設立跨性別學生宿舍、台師大採取男女混宿,即便難以接受,為了「尊重」及政治不正確的緣故,我選擇閉口,反正未來我家女兒不要去讀這些學校就好。

再如有業者開放生理性別男性去女湯,我也只能像鴕鳥一樣將頭埋起來,大不了以後不泡大眾池就好。就連三年前的全國公投中,有超過700萬票支持婚姻應該要一男一女,立法院竟然強行通過「釋字748同性結合」,把廣大民意放一旁的蠻橫及結果,我也只能無奈接受……。

然而,最近看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大溪戶政所須讓小E性別登記變更為女性」的新聞,為了我及別人家的女兒,身為母親的我,無法再保持沉默。

在這則新聞裡,事件主角小E是生理男,長期心理認知偏向女性,兩年前到戶政事務所辦理性別變更登記,因為小E只拿出精神鑑定證明,沒有「合格醫療機構開具已摘除男性性器官,包括陰莖及睪丸之手術完成診斷書」而被拒絕,小E不服提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判決下來,以規定違憲而准予小E變更登記為女性。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理由要旨,是依司法院大法官歷次憲法見解,參照憲法維護人性尊嚴、人格自由發展及性別自主權之意旨,個人性別歸屬並非出生時依外部性徵認定就不許變動,仍應容許個人事後透過性別自主決定權之外在發展實踐而變更,並依資訊隱私權請求變更性別登記。此一判決,的確採取極高的人權標準。

不過,回到真實的世界裡,當拿著身分證變更為「女性」,但身體並沒有性別重置的生理男,在日常生活中走入女廁、女湯或百貨公司女更衣間,天下的父母們需要「尊重」嗎?再直白一點的說,身體「帶把」的拿著「女性」身分證,堂而皇之進入女性的空間,這樣安妥嗎?道理很簡單,生理男體內流著可激發男性性慾的睪固酮,並不會因為身分證變更登記而消失!

再者,這場判決中,合議庭感性指出,2000年台灣發生令人遺憾的葉姓「玫瑰少年」早逝事件,是否會再上演呢?法官們的確體察民意,但也應該清楚,此一事件後,全國各級學校早以如火如荼的設置性別友善廁所,教育現場也極為尊重不同的性別特質或不同的性傾向。

在歐美社會,生理男跨性女性侵事件或攻擊女孩的案例,已時有所聞,若台灣法官以尊重人權為由,使得「帶把」的生理男可以女性身分進入女湯、女廁或女更衣間,形同貿然打開女性空間,無視生理女性的安全及保護,這樣的尊重我無法接受!

(張美麗/新北媽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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