勒斃分屍女友可教化確定逃死 死者兒怒:台灣殺人不用償命

台南31歲男子吳茂騰徒手勒斃女友再分屍後棄屍,最高法院三審結果出爐。因吳男承認犯行、非毫無悔意、可教化等由判處無期徒刑,吳男確定免死。張女姊姊氣炸,說法官不執行死刑,「我來槍斃他」。死者兒子也表示,「台灣殺人不用償命,法律沒辦法保護人民」

吳茂騰與被害人張女同居在張女租屋處。108年1月8日22時許,吳茂騰因翌日張女將與他人有約外出而生口角,過程中張女復提及吳茂騰與家人感情不睦之事,兩人發生扭打。

吳茂騰將張女壓制到主臥室床上,以其左手肘到左手臂處施力,自後方用力環繞、勒住張女頸部,使其不能呼吸,時間長達15分鐘以上,致張女舌骨骨折,引發窒息死亡。

吳茂騰發現張女已不再掙扎,探其鼻息亦已無呼吸後,再隨手持塑膠製充電線,以環狀方式從後到前緊繞張女頸部2圈,確認張女已死亡。

吳茂騰為免殺人犯行曝光,翌日購買大型黑色垃圾袋、清潔劑、ㄇ型鋸等物後,再返回上址處客廳旁浴室,以ㄇ型鋸肢解張女遺體,將之肢解為7部分,裝入2只大黑色塑膠袋,於深夜將該2袋屍塊棄置巴克禮公園附近。

二審法官認為被告對犯罪事實,大多坦承不諱。合議庭評議結果認被告受有良好教育,在案發時亦有正當職業,收入全供己用,衣食無缺,亦無何重大刺激情況下,僅因被害人不願順其要求,執意與他人外出遊玩,即起殺意,將被害人絞勒長達15分鐘以上,甚至無視已有2年同居關係,狠心將被害人肢解,棄置在野外,以致部分遺體遭野狗啃食而逸失,可認被告性格偏差,自私自利,且行兇手段殘忍,所為犯行對社會治安及家屬造成至為嚴重之傷害,然因被告並無前科,素行良好,且為警查獲後即已坦認犯行,是認被告非無教化之可能,尚無予永久與世隔絕之必要等一切情狀,就殺人部分,量處無期徒刑,併宣告褫奪公權終身。台南高分院維持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之判決。(劉奕/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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